(2009)杭建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甲与建德市××家社区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建德市××家社区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91号原告汪甲。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建德市××家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家社区。法定代表人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甲与被告建德市××家社区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甲于200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甲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社区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甲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社区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0元,由原告汪甲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