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强忠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