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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杭商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杭州××纺织有限与杭州××仕服装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仕服装有限,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杭州××纺织有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杭商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里××社区。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上诉人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8)萧民二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吴××,被上诉人集嘉××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5日,集嘉××与伟德××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伟德××公司向甲公某购买全棉磨毛斜纹面料,单价为每米14元,货款在出货后45天内支付,并约定质量问题应在货送至伟德××公司仓库7天内提出异议或在面料开裁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同时约定质量按客户确认样生产大货,符合国家一等品标准,质量优等,缩水率经纬向不超3%,超出部分由集嘉××承担,对色光源d65,面料测试报告由集嘉××提供,交货时间为2008年1月20日。合同签订后,集嘉××于2008年1月28日供货26597.1米,同年2月21日供货44945.1米,同年3月10日供货4251.8米,同年3月15日供货7045.3米,同年3月31日供货1053.8米,以上共供给伟德××公司全棉磨毛斜纹面料83893.1米。因伟德××公司退还面料6898.5米,集嘉××实际供货为76994.6米,伟德××公司应付货款1077924.40元。伟德××公司收货后未付款,也未在起诉前提出质量异议。原审法院另查明:世这投资集团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世达公某)股东为吕某某、陈某,各持50%股份;伟德××公司系吕某某全资投资开办的公某。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集嘉××与伟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伟德××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伟德××公司辩称实际收货为76934.6米,因集嘉××提供的交货依据显示伟德××公司共收货83893.1米,并自认已退货6898.5米,而伟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退货数额,故对伟德××公司该辩解不予采信,认定其收到集嘉××面料76994.6米。关于某某仕公某提出的集嘉××所供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的主张,因双方合同约定任何质量问题在货送至伟德××公司仓库7天内提出异议或在面料开裁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而伟德××公司未提供其在约定质量异议期内曾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某某仕公某提出的因集嘉××逾期供货给其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被世达公某扣款造成的损失和运费损失,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该损失确实存在,伟德××公司也未及时告知集嘉××,且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损失的发生,反而仍陆续接收集嘉××货物,放任损失的扩大,故对伟德××公司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关于某某仕公某提出的集嘉××多供货物应予退回的主张,因其收到货物时间最迟为2008年3月31日,自称交付成衣时间为同年4月,而提出要求退货的时间为同年6月22日,伟德××公司在收货时未拒收多交付的货物,反而在收货3个月、交付成衣2个月后才提出退货要求,显属不合理。收货时未拒收多交付货物,收货后未书面通知退货,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了变更,故对伟德××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集嘉××逾期交货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辩解,因其并无证据证明伟德××公司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又未曾书面通知伟德××公司,故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理由不足,不予采信。集嘉××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标准过高,应按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57%)计算;另因退货时间不明,故酌情将全部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最后一次交货后45天后(即2008年5月16日)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伟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集嘉××货款1077924.40元,并赔偿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57%计算);二、驳回集嘉××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伟德××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0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653元,由伟德××公司负担。上诉人伟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集嘉××应甲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几家公某的三次供货均超过了合同约定期限,已经构成逾期交货,导致伟德××公司在制作服装的时间上迟延,并造成某某仕公某向乙公某交付服装迟延,世达公某出具的扣款单证明伟德××公司受到了687899.49元的损失,集嘉××应当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对扣款单未认定系错误。因伟德××公司与世达公某均为独立法人,并不能因此就当然地否定伟德××公司与世达公某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因世达公某所订服装是按德国客户的要求制作并由世达公某转卖给德国客户,故世达公某与伟德××公司在《订购合同》中约定了严格的迟延交货责任,这完全符合服装的一般交易习惯,该证据效力应予确认。在集嘉××逾期交付面料的情况下,如果伟德××公司不接收,则会导致更大的损失,本应扣除货款50%作为赔偿,后经沟通和协商,才最终按照25%比例扣款,足以说明伟德××公司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二、根据合同约定,伟德××公司向甲公某购买的面料数量为70253米,但集嘉××实际供货数量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超过部分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买卖标的物,双方也没有对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变更。一审中,伟德××公司也提交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些货物应当予以退回。三、因集嘉××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某某仕公某的损失,二个案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伟德××公司应付货款,故伟德××公司没有违约,无须赔偿利息损失。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集嘉××接受伟德××公司退回面料9501.5米(价款133021元);3、判决集嘉××赔偿因逾期交货造成某某仕公某的损失687899.49元;4、判决驳回集嘉××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集嘉××答辩称:一、由于某某仕公某未按照2007年11月8日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才导致集嘉××没有在本案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内供货及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这是集嘉××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而伟德××公司提供的所谓其与世达公某的订购合同和扣款单的内容系虚假,不具有真实性,没有任何证明效力。因为,首先伟德××公司与世达公某系同一股东、同一老板,世达公某的股东系吕某某、陈某,吕某某和陈某又分别是伟德××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所以世达公某与伟德××公司随时、随地、随意虚构订购合同和扣款单的内容。其次,伟德××公司在提出反诉之前,从未告知集嘉××有服装出售给世达公某及世达公某扣款的事实,也从未向甲公某主张过这方面的权利。再次,订购合同的内容也足以证明该订购合同是虚假的。因为从形式上来看,这份所谓的订购合同是涉外合同,该合同中表述f0b香港,不符合常理。此外,本案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订购合同是客观真实的,并且是实际履行的。伟德××公司也提供不出相关的与该订购合同内容、主体完全一致的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海关查验等相关手续和凭证。此外,伟德××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测试报告以及提单不但与本案无关,也不具有证据形式要件,而且这些所谓的测试报告和提单恰恰证明这些订购合同是虚假的。因为在测试报告中,买受人并非世达公某。即便订购合同是真实并实际履行的,也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根本不能证明该订购合同中的服装是集嘉××提供的面料所制作。之前伟德××公司也从未说过其购买的面料是为世达公某制作服装的。退一万步说,假定是因集嘉××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伟德××公司应向甲公某及时主张权利,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而集嘉××却未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未向甲公某主张权利。二、伟德××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回货物9501.5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伟德××公司多交付的面料系应乙仕公某临时要求而增加,即使是集嘉××多交付面料,也因为伟德××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而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面料数量作了变更。此外,货物也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三、双方约定的利息损失是正当合法的,由于某某仕公某未按约付款,理应向甲公某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伟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伟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组公甲、海关出口报关某、出口代理协议,拟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某之间签订的4份订购合同客观存在,且已实际履行,集嘉××迟延交付面料已经导致伟德××公司迟延向乙公某交付服装,故世达公某扣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集嘉××认为该些证据已超过一审举证期限,对于其中提单,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因为外文某本应当要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某本,而在中文某本中没有翻译机构的印章,且提单系复印件,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这些提单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提单的记载,许多面料不是全棉的,而是弹力布、亚麻布,集嘉××提供给伟德××公司的是全棉磨毛斜纹面料,故不能证明这些提单中的货物是集嘉××提供的面料所制作。另外也不能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某存在服装买卖关系。根据这些提单的记载,恰恰证明伟德××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订购合同和扣款单是虚假的,因为提单中的发货人均不是伟德××公司,收货人也均不是世达公某。故从该提单记载的主体来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报关某,并非原件,公甲的中文翻译件也是没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故不具有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该报关某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首先,其不能证明报关某中的货物系集嘉××提供的面料所制作。其次,也不能够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因为从这些报关某中所记载的内容来看,有些报关某中的发货单位不是伟德××公司,而全部的报关某中的收货单位也无法证明是世达公某。对于出口代理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完全是伟德××公司为了二审的需要临时编出来的,如果原先就有这份出口代理协议书,伟德××公司在一审时就应当提供,如果要证明该出口代理协议书是真实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话,伟德××公司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外销合同,该出口代理协议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因此,对伟德××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针对集嘉××的反驳,伟德××公司又补充提交一组证据: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一份、杭州培英咨询服务中心译件证明及营业执照、公乙、翻译费的发票两份,拟证明杭州钱塘公证处是由下城区、上城区、江干区三个公证处组成,由伟德××公司委托后,公证处委托杭州培英咨询服务中心进行翻译,故公甲是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集嘉××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文件系复印件,不具备形式要件,对发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翻译中心的经营资质,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具体的理由前已作陈述。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伟德××公司提交的公甲及其翻译件,就其证据的形式要件看,因伟德××公司已经提交有效的补充证据,可以认定该些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从证据内容及伟德××公司欲达到的证明目的看,尚不能证明该些提单所涉货物即为本案所涉货物,也无法证明伟德××公司向乙公某迟延交付服装系集嘉××之原因以及世达公某扣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上诉人集嘉××无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集嘉××应否赔偿伟德××公司损失687899.49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集嘉××的交货时间为2008年1月20日前,根据查明的事实,集嘉××确实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形。虽然集嘉××提出其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本案中并不存在可以行使该抗辩权的情形,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伟德××公司认为集嘉××之迟延交货行为导致其向乙公某迟延交付服装,造成被世达公某扣款687899.49元的损失。本院认为,伟德××公司虽然提交了其与世达公某的订购单、扣款单及提单等证据,但就该些证据而言,即便在真实性可以认定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提单所涉的货物即是伟德××公司向乙公某交付的货物,以及该货物的面料系集嘉××所供,且伟德××公司如果存在延迟交货,也不能直接认定就是因为面料迟延之缘故,故该些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而且伟德××公司在集嘉××迟延交货后,也从未函告并就被世达公某扣款问题向甲公某进行过索赔,或双方就此进行过商谈或确认,对于某某仕公某所主张的该赔偿损失请求,因缺乏足够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多供货物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予退货?根据合同第6条约定“任何质量问题在货送至需方仓库7天内提出异议,或在面料开裁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约定赋予伟德××公司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同时也约定了相关的提异议的时间,但伟德××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过书面的质量异议,也无证据表明其在收到货物至本案诉讼前提出过异议。而伟德××公司现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仅是依据照片,并不能反映出质量问题。至于集嘉××向伟德××公司交付了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伟德××公司实际已接收了该批货物,并没有拒绝,之后也未提出异议,应认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进行了变更,伟德××公司在收货后3个月且已交付了成衣后才提出退货要求,该退货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伟德××公司拖欠货款,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情,自最后一次交货后45天起计算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也为合理。综上,伟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53元,由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虹霞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