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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善养、陈召芬与陈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养,陈召芬,陈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10号原告王善养,海区东河中路158-1号。原告陈召芬,海区环南街道庆丰路40号105室。被告陈建华,区泥道头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养、陈召芬诉被告陈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养、陈召芬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费用为由,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养、陈召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松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