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卞××与程甲、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程甲,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91号原告:卞××。被告:程甲。被告: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卞××诉被告程甲、被告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程甲、被告程乙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程甲、被告程乙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程甲、被告程乙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程甲、被告程乙价值14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4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