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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卞××与程甲、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程甲,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91号原告:卞××。被告:程甲。被告: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卞××诉被告程甲、被告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程甲、被告程乙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程甲、被告程乙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程甲、被告程乙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程甲、被告程乙价值14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4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