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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与张××、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张××,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倪××。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被告:欧××。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张××、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撤回对被告张××、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