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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847号原告:翁××。被告:曹××。原告翁××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经当庭宣判。原告翁××起诉称,2009年3月23日,被告曹××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十日内归还,但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还款。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为印证上述诉称事实成立,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了被告曹××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原告并当庭承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曹××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本院鉴于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诉请证据的质证权和诉称事实的抗辩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符合证据真实、合法及与本案有关联的属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采纳为定案证据,由此认定原告的诉称事实即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翁××与被告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欠原告翁××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原告翁××要求被告曹××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翁××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剑波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09年4月27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地点:大徐法庭1第一次开庭独任审判员陈文晖书记员张剑波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审:先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资格。原告:翁××。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下面核对被告身份。被告:曹××,男,26岁,汉族,个体户,住象山县涂茨镇大坦村。审:双方当事人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本庭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翁××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文晖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张剑波担任记录。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是否收到本庭送出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收到。审: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审: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担或反驳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审: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先行调解,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下面继续开庭。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宣读诉状及事实与理由。原: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审: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变更、增加?原:没有。审: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审: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以下规则:1.要针对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2.要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3.书证等应宣读内容。4.证人出庭作证,应听从法庭传唤。审: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曹××于2009年3月23日向我借款50000元的事实。审: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原:没有。审: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权。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原告能否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合法的。原:我可以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合法的。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审:当时有无约定归还日期?原:当时口头约定10日内归还,是临时借款的。审:有无约定利息?原:没有的。审:什么地方借走的?原:从我店里借走的。审:有无向被告催讨过的?原:催讨过很多次了。审:被告是否归还过?原:没有归还过。审: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原:没有补充。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我借款5万元事实,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审: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辩论权。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作最后陈述。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原:按照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审: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最后陈述权。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本庭当庭宣判。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向原告翁××借款5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述被告在借款后归还了5万元后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依法有据。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归还借款5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负担。审:原告,对本案的判决有何意见?原:没有。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原告的判决书在本判决宣告之日起三日内到大徐法庭领取,逾期不领取得,视为送达。被告的判决书本院另行送达。审:闭庭,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