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叶×。被告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城区××前赵村。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