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叶×。被告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城区××前赵村。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绍兴市××城暇××芳菲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