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赵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赵如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92号原告:王金海。被告:赵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诉被告赵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海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如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对被告赵如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69元,依法减半收取1,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5元,合计2,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