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与俞××、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俞××,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董××。被告俞××。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俞××、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富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