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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小根与祝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根,祝君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李小根,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硫璃路18号。被告:祝君凯,农民,住武义县俞源乡凡岭脚村金星路前岭巷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根诉被告祝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根于2009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武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