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苍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林××、包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包甲,包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苍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罗××。被告:林××。被告:包甲。被告:包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包甲、包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原告主体原因,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1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