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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苍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林××、包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包甲,包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苍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罗××。被告:林××。被告:包甲。被告:包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包甲、包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原告主体原因,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1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