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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与林××、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林××,方××,慈溪市××××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22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区××街道××路××号。代表人:范××。被告:林××。被告:方××。被告:慈溪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西门外村。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与被告林××、方××、慈溪市××××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方××、慈溪市××××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方××、慈溪市××××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8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