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敏侠、王婷等与深圳市南方车友物流有限公司、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方车友物流有限公司,王敏侠,王婷,张秀云,王长贤,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方车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沙湾丹平北路*号*栋。法定代表人曹益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汉峰,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婷,西安市85中学学生。委托代理人王敏侠,系王婷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云。委托代理人王敏侠,系张秀云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贤。委托代理人王敏侠,系王长贤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后围寨村西工业园1号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雄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方车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敏侠、王婷、张秀云、王长贤、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南方车友物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汉峰,被上诉人王敏侠、被上诉人王婷、张秀云、王长贤之委托代理人王敏侠,被上诉人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谢雄涛、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深圳市南方车友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