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76号原告白××。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