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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76号原告白××。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