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继辉与郑小赧、谢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继辉,郑小赧,谢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01号原告:谢继辉,南郭县建兴镇李河边村5组11号。被告:郑小赧,市泽国镇牧屿郑家村。被告:谢继英,泽国镇牧屿郑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辉与被告郑小赧、谢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继辉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继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