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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战与顾海舟、洪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战,顾海舟,洪峰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周战,区登步乡鸡冠村。被告顾海舟,陀区登步乡鸡冠村。被告洪峰艳,普陀区登步乡永安村。原告周战因与被告顾海舟、洪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江涛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海舟、洪峰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战诉称,被告顾海舟以投资普陀东港“缤纷年代”ok厅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顾海舟在2008年6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按月利率为10‰计息,还款期限为2009年1月25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期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顾海舟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本院当庭出示了依职权向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调取的二被告的结婚及离婚登记档案。被告顾海舟、洪峰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顾海舟、洪峰艳于1998年9月30日在舟山市普陀区登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2月18日在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08年4月,原告周战与被告顾海舟协商,原告同意出资50000元以被告顾海舟的名义入股普陀东港“缤纷年代”ok厅。尔后,原告将50000元交给被告顾海舟。之后,被告顾海舟除支付2000元的分红款,其余未支付。2008年6月1日,双方再次协商,原告同意该投资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顾海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战人民币伍万元(¥50000),利息壹分计算,双方约定在2009年1月25日前本息一次性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顾海舟催讨,被告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支付该借款利息至2009年3月31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战与被告顾海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被告顾海舟出具的借条为凭,合法、有效,被告顾海舟应按时归还。虽然该借款以被告顾海舟的名义向原告所借,但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洪峰艳应共同偿还该借款。二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海舟、洪峰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归还原告周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0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归还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