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与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89号原告虞××。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虞××负担。审判员 朱胜浩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觉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