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时装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时装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桐乡××××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时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