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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明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克新与戴荣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克新,戴荣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明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曹克新。被执行人戴荣岭。本院在执行曹克新申请执行戴荣岭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09)明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周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任 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