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邹素平与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素平,冷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邹素平。被告冷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素平与被告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素平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素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邹素平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