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刷厂与嘉兴市××塑料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刷厂,嘉兴市××塑料电器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29号原告:海盐县××刷厂,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卜××。委托代理人:李甲。被告:嘉兴市××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区××北菜场西侧(万丰路)。法定代表人: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刷厂诉被告嘉兴市××塑料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县××刷厂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刷厂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塑料电器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县××刷厂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