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张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万民胜,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杰。委托代理人马守英。上诉人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志杰于2008年10月20日诉至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建军给付货款3100元。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杞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张建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军的委托代理人万民胜,被上诉人张志杰的委托代理人马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杨开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晓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