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杭商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杭州××纺织有限与杭州××仕服装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仕服装有限,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杭州××纺织有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杭商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里××社区。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上诉人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8)萧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吴××,被上诉人集嘉××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8日,集嘉××与伟德××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伟德××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全棉磨毛斜纹面料,单价为每米14.2元,货款在出货后45天内支付,并约定质量问题应在货送至伟德××公司仓库7天内提出异议或在面料开裁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同时约定质量按客户确认样生产大货,符合国家一等品标准,质量优等,缩水率经纬向不超3%,超出部分由集嘉××承担,对色光源d65,面料测试报告由集嘉××提供,交货时间为2007年11月25日。合同签订后,集嘉××于2007年11月26日供货32357.8米,同年12月1日供货43531.2米,2008年1月7日供货1109.6米,同时接收退货5018.7米,以上共供给伟德××公司全棉磨毛斜纹面料71979.9米。伟德××公司应付货款1022114.58元,已于2008年1月18日、2月2日、2月20日共付款954240元,尚欠货款67874.58元,伟德××公司未在起诉前提出质量异议。原审法院另查明:世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股东为吕某某、陈某,各持50%股份;伟德××公司系吕某某全资投资开办的公司。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集嘉××与伟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伟德××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伟德××公司辩称2007年12月15日退货1012米,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关于伟德××公司提出的集嘉××所供面料存在的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的主张,因双方合同约定任何质量问题在货送至伟德××公司仓库7天内提出异议或在面料开裁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而伟德××公司未提供其在约定质量异议期内曾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伟德××公司提出的因集嘉××逾期供货给其造成的损失,即被世达公司所扣款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该违约扣款确实存在,伟德××公司也未及时告知集嘉××,且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损失的发生,反而仍陆续接收集嘉××货物,放任损失的扩大,故对伟德××公司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伟德××公司主张面料测试费,因其未通知集嘉××即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测试,相关的费用应由伟德××公司自行负担,故对伟德××公司该主张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伟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集嘉××货款67874.58元;二、驳回伟德××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18元,合计11084元,由伟德××公司负担。上诉人伟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集嘉××应某某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集嘉××的三次供货均超过了合同约定期限,已经构成逾期交货,导致伟德××公司在制作服装的时间上迟延,并造成某某仕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服装迟延,世达公司出具的扣款单证明伟德××公司受到了401646.41元的损失,集嘉××应当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对扣款单未认定系错误。因伟德××公司与世达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并不能因此就当然地否定伟德××公司与世达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因世达公司所订服装是按德国客户的要求制作并由世达公司转卖给德国客户,故世达公司与伟德××公司在《订购合同》中约定了严格的迟延交货责任,这完全符合服装的一般交易习惯,该证据效力应予确认。在集嘉××逾期交付面料的情况下,如果伟德××公司不接收,则会导致更大的损失,本应扣除货款25%作为赔偿,后经沟通和协商,才最终按照15%比例扣款,足以说明伟德××公司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货物应予退货。由于集嘉××每次供货多则几万米,少则几千米,伟德××公司不可能在7天内全部检查完毕并提出异议,事实上,伟德××公司曾多次向甲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退货,其中已退回6030.7米面料,后因双方发生了纠纷,故对剩余的存在质量问题的5858米面料未予接收,伟德××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了面料照片及实物,伟德××公司有权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货物要求退货。三、集嘉××应当向丙仕公司支付面料测试费23192.48元。根据合同约定,提供面料测试报告系集嘉××的义务,但集嘉××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能提供面料测试报告,则会导致成衣无法出口,故伟德××公司只能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测试,该笔费用应由集嘉××承担。四、伟德××公司已提交2007年12月15日出库单足以证明该日退货1012米的事实,该事实应当予以认定。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集嘉××接受伟德××公司退回面料5858米(价款82012元);3、判决集嘉××赔偿因逾期交货造成某某仕公司的损失401646.41元;4、判决集嘉××向丙仕公司支付面料测试费23192.48元;5、判决驳回集嘉××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集嘉××答辩称:一、关于逾期交货的问题,是由于伟德××公司的原因,才造成某嘉公司某某在2007年11月25日交付全部面料,这一事实有集嘉××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伟德××公司提供的所谓其与世达公司的订购合同和扣款单之内容系虚假,不具有真实性,没有任何证明效力。因为,首先伟德××公司与世达公司系同一股东、同一老板,世达公司的股东系吕某某、陈某,吕某某和陈某又分别是伟德××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所以世达公司与伟德××公司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虚构订购合同和扣款单的内容。其次,伟德××公司在提出反诉之前,从未告知集嘉××有服装出售给世达公司及世达公司扣款的事实,也从未向甲公司主张过这方面的权利。再次,订购合同的内容也足以证明该订购合同是虚假的。因为从形式上来看,这份所谓的订购合同是涉外合同,该合同中表述f0b香港,不符合常理。此外,本案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订购合同是客观真实的,并且是实际履行的。伟德××公司也提供不出相关的与该订购合同内容、主体完全一致的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海关查验等相关手续和凭证。此外,伟德××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测试报告以及提单不但与本案无关,也不具有证据形式要件,而且这些所谓的测试报告和提单恰恰证明这些订购合同是虚假的。因为在测试报告中,买受人并非世达公司,即便订购合同是真实并实际履行的,也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根本不能证明该订购合同中的服装是集嘉××提供的面料所制作,之前伟德××公司也从未说过其购买的面料是为世达公司制作服装的。退一万步说,假定是因集嘉××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伟德××公司应向甲公司及时主张权利,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而集嘉××却未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二、伟德××公司以所谓质量为由,要求退回所谓的面料5858米缺乏依据。集嘉××供给伟德××公司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伟德××公司直至提起反诉之前,也从未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任何质量问题在货送至需方仓库7天内提出异议,而伟德××公司未在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现在伟德××公司以质量为由要求退货,已失去法律依据。而且伟德××公司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集嘉××所供的面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有效证据证明现在伟德××公司处的面料就是集嘉××所供的面料。同时,原退回的5000余米面料也非质量问题而退回,而是伟德××公司认为这些面料多余,经集嘉××同意而退回的。三、伟德××公司主张所谓的面料测试费23192.48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首先,集嘉××已按约提供了面料测试报告,另合同中也并未约定面料测试报告由哪一级机构测试,因此,根据行业惯例,面料测试报告都是由生产面料的企业进行测试。如果没有提供面料测试报告,伟德××公司当时就应要求集嘉××提供,否则视为其放弃权利。伟德××公司也从未告知集嘉××其在单方测试面料,也无法证明被测试的面料就是集嘉××提供的面料,测试报告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四、2007年12月15日伟德××公司从未退货给集嘉××,集嘉××集嘉××也未收到该退货,2007年12月15日的出库单与集嘉××无关,上面的签字人并非集嘉××的工作人员,集嘉××也未委托其收货,因此伟德××公司主张2007年12月15日退货1012米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伟德××公司至今尚欠货款67874.58元的事实清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伟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伟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组公甲、海关出口报关某、出口代理协议,拟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司之间签订的4份订购合同客观存在,且已实际履行,集嘉××迟延交付面料已经导致伟德××公司迟延向乙公司交付服装,故世达公司扣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集嘉××认为该些证据已超过一审举证期限,对于其中提单,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因为外文某本应当要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某本,而在中文某本中没有翻译机构的印章,且提单系复印件,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这些提单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提单的记载,许多面料不是全棉的,而是弹力布、亚麻布,集嘉××提供给伟德××公司的是全棉磨毛斜纹面料,故不能证明这些提单中的货物是集嘉××提供的面料所制作。另外也不能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司存在服装买卖关系。根据这些提单的记载,恰恰证明伟德××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订购合同和扣款单是虚假的,因为提单中所提供的发货人均不是伟德××公司,收货人也均不是世达公司。故从该提单记载的主体来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报关某,并非原件,公甲的中文翻译件也是没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故不具有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该报关某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首先,其不能证明报关某中的货物系集嘉××提供的面料所制作。其次,也不能够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因为从这些报关某中所记载的内容来看,有些报关某中的发货单位不是伟德××公司,而全部的报关某中的收货单位也无法证明是世达公司。对于出口代理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完全是伟德××公司为了二审的需要临时编出来的,如果原先就有这份出口代理协议书,伟德××公司在一审时就应当提供,如果要证明该出口代理协议书是真实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话,伟德××公司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外销合同,该出口代理协议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伟德××公司与世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因此,对伟德××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针对集嘉××的反驳,伟德××公司又补充提交一组证据: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一份、杭州培英咨询服务中心译件证明及营业执照、公乙、翻译费的发票两份,拟证明杭州钱塘公证处是由下城区、上城区、江干区三个公证处组成,由伟德××公司委托后,公证处委托杭州培英咨询服务中心进行翻译,故公甲是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集嘉××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文件系复印件,不具备形式要件,对发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翻译中心的经营资质,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具体的理由前已作陈述。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伟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公甲及其翻译件,就其证据的形式要件看,因伟德××公司已经提交有效的补充证据,可以认定该些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从证据内容及伟德××公司欲达到的证明目的看,尚不能证明该些提单所涉货物即为本案所涉货物,也无法证明伟德××公司向乙公司迟延交付服装系集嘉××之原因以及世达公司扣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上诉人集嘉××无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集嘉××应否赔偿伟德××公司损失401646.41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集嘉××的交货时间为2007年11月25日前,根据查明的事实,集嘉××确实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形。虽然集嘉××在一审中也提交了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及杭州雅洁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明,以证明系伟德××公司之原因未能及时接收货物,但因该些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其证明效力无法认定,客观上应认定集嘉××系迟延交货,构成违约。伟德××公司认为集嘉××之迟延交货行为导致其向乙公司迟延交付服装,造成被世达公司扣款401646.41元的损失。本院认为,伟德××公司虽然提交了其与世达公司的订购单、扣款单及提单等证据,但就该些证据而言,即便在真实性可以认定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提单所涉的货物即是伟德××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以及该货物的面料系集嘉××所供,故该些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而且伟德××公司在集嘉××迟延交货后,也从未函告并就被世达公司扣款问题向甲公司进行过索赔,或双方就此进行过商谈或确认,对于伟德××公司所主张的该赔偿损失请求,因缺乏足够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剩余货物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予退货?根据合同第6条约定“任何质量问题在货送至需方仓库7天内提出异议,或在面料开裁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约定赋予伟德××公司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同时也约定了相关的提异议的时间,但伟德××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过书面的质量异议,也无证据表明其在收到货物至本案诉讼前提出过异议,而伟德××公司现提出所剩余的5858米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仅是依据照片及自行委托所作的测试报告,其中测试报告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而照片并不能反映出质量问题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故所剩5858米货物无法认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要求退货的请求也不予支持。三、关于面料测试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集嘉××应向丙仕公司交付面料测试报告,虽然集嘉××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丙仕公司交付了测试报告,但伟德××公司所主张的测试费23192.48元,首先,伟德××公司在收到测试报告后,并未要求集嘉××补充提交或通知集嘉××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其次,从所提交的测试费发票看,不能反映出系对本案所涉合同项下面料的测试。故该测试费用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四、关于退货1012米的事实能否认定并予扣除相应货款?虽然伟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2007年12月15日的出库单,但该出库单上“孟辉”的签名,并不能认定系集嘉××的员工签收了退货,对该事实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伟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6元,由杭州××仕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虹霞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