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木制品厂与浙江××果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木制品厂,浙江××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嘉善××木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投资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浙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木制品厂诉被告浙江××果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木制品厂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木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