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