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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君晓与施健余、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晓,施健余,徐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274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274号原告:王君晓,农民,住缙云县七里乡上前村21号。被告:施健余,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姓姚村10号。被告:徐坚,职工,住缙云县五云镇仙都花园24幢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晓与被告施健余、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王君晓负担。审 判 员 沈保雄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