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366号原告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松路市政府住宅小区18号楼2单元。法定代理人陈双善。委托代理人王康,陕西九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东段555号。法定代表人郑玉琦,总。委托代理人肖晨,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5元,由原告陕西秦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