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潍商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玉明与董宜昌、赫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潍商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宜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明。原审被告赫艳春。委托代理人刘建波。上诉人董宜昌因与被上诉人赵玉明、赫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08)寿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宜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宜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宜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上诉人董宜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绍军审判员 秦海涛审判员 路志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