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涡民一初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董香诉被告刘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董香,刘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201号原告:刘董香,女,35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刘田,男,36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董香诉被告刘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