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涡民一初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董香诉被告刘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董香,刘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201号原告:刘董香,女,35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刘田,男,36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董香诉被告刘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