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东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东海。委托代理人郭庆,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燎原,队长。委托代理人常富,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席玉民,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东海因与被上诉人开封黄河河务局水上抢险队(以下简称抢险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程保华代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