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16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桂芝、胡芸菲与张代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664-1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芝。申请执行人胡芸菲。被执行人张代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芝、胡芸菲与被执行人张代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光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于尊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