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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16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桂芝、胡芸菲与张代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664-1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芝。申请执行人胡芸菲。被执行人张代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芝、胡芸菲与被执行人张代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光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于尊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