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宁波弘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琴,宁波弘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487号原告陈雪琴,海区环南街道蓬莱新村103号501室。被告宁波弘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新路11号。法定代表人蒋颂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琴诉被告宁波弘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共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松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