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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无为县。被告黄某某,女,现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