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无为县。被告黄某某,女,现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