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模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钱××。被告:宁波市××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下××桥村。法定代表人: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市××模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加工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审理,本案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12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制造合同,其内容已具体对双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图纸的提供、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作出明确约定,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应由加工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市××模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