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与童文华、蔡家河村委会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童某某,蔡家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2-1号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童某某,男。被执行人:蔡家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与童某某、蔡家河村委会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中,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分别给童某某、蔡家河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本院(1997)麟经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童某某已履行了本案的借款3680元及到期利息,对于第二笔借款10000元及第三笔借款9000元本息至今未归还。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九成宫信用社已解除了烟草公司���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后蔡家河村承认童某某的这几笔借款系为村上办企业所借,同意村上归还这几笔借款。现本案这两笔借款及到期利息共计62809.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九成宫镇蔡家河村委会帐号为2703100801201000003996上的存款冻结陆万贰仟捌佰零玖元贰角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