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担保有限公司,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63号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9-x),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纠纷已消除。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