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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少琴与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卢少琴与被申请人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长经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卢少琴于200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子午街办应付申请执行人62162.5元,诉讼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卢少琴早已去美国具体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而申请执行人卢少琴的弟弟卢宗道讲卢少琴书面写给杨哲会计的“结案后的处理”,杨哲已和被执行人子午街办协商好解决,但因申请执行人已在美国无法联系,协商结果无法征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后又查,被执行人子午街办目前帐上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经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