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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88号四川建行大厦。负责人曾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勋,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601、603房。法定代表人伍明星,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