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宪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宪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孟宪初。上诉人孟宪初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59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以“我承接工程并把工程完工,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付我工程款,在杞县人民政府已支付给我21.7万元工程款之后,我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下欠工程款”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591号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宪初持杞县金杞建安公司与杞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协议书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因孟宪初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孟宪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锐杰审 判 员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