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厉慧清与陈运俊、朱爱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慧清,陈运俊,朱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厉慧清,经商,苑街道机场路515号11单元503室。被告陈运俊,经商,市赤岸镇上八石村。被告朱爱萍,经商,乌市赤岸镇上八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慧清诉被告陈运俊、朱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慧清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子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