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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楼×与高××、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高××,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74-1号原告楼×。被告高××。被告储××。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高××、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高××、储××价值11万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告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高××、储××价值11万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告等额银行存款,合并执行以11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