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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司、上××××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554号原告:上××××司。×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号。法定代表人:姚××。原告上××××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学欣独任审判。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向双方送达了裁定书。于200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上××××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签订加固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指定对楼梯平台进行加固,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总工程款的50%,全部工程完工并经初验合格付30%,工程验收合格付清20%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加固图纸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项,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67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由加固施工合同书一份及监理工程某回复单一份,欲证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加固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经审核后,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湖州分公司就楼梯平台加固施工达成协议,加固工程并已经验收合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湖州分公司签订加固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的楼梯平台进行加固施工。加固楼梯平台的数量为59个,单价1470元,总工程款为8673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总工程款的50%,全部工程完工并经初验合格付30%,工程验收合格付清20%余款。2009年1月8日,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出具监理工程某回复单一份,对加固工程复核合格。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催讨无果,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上××××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签定的加固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司工程款867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904元,由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