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四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玉环县星利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四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玉环县星利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台州四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塘村。法定代表人李云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星利工具有限公司。工业区(龟山)。法定代表人林雪华。本院在审理台州四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玉环县星利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四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台州四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