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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宋×,孙××,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94号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吉县××镇××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宋×。被告:孙××。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孙××、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4月24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别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