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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9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与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曹××,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40-1号原告:范××。被告:曹××。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停止办理被告张××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小区玫瑰苑8幢507室住房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被告张××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小区玫瑰苑8幢507室住房所有权的过户等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