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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淑苗、孙彩茸与孙天玉、赵书博、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苗,孙彩茸,孙天玉,赵书博,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杨淑苗,汉族,农民。原告孙彩茸,女,汉族,农民。被告孙天玉,男,汉族。被告赵书博,男,汉族。被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苗、孙彩茸与被告孙天玉、赵书博、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淑苗、孙彩茸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431**号大货车及豫R19**挂车。2009年3月21日,被告赵书博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孙天玉驾驶二被告的豫R431**号大货车及豫R19**挂车行驶至312国道1346km+500km处时,违章停车致原告近亲属陈拴社死亡。后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苗、孙彩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431**号大货车及豫R19**挂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育森代理审判员  王世武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