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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终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亚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亚兴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市民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9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亚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祺、李志民,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钱新年,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开开,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开封市亚兴建筑有限公司因与开封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6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62号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陈文胜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