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箱包有限公司与海德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箱包有限公司,海德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04-1号原告:平湖××××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村。法定代表人:毕××。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海德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云龙箱包厂”未明确是“平湖××××箱包有限公司”,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销售合同”,但本案应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合同性质。本案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签名板生产,且样品的图案、颜色、材料需经被告确认。故原告是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合同法律特征,本案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关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虽未写明原告全称,但按照通常理解和交易习惯,“云龙箱包厂”即为本案原告平湖××××箱包有限公司。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德箱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海德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茆仲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