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安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甲与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甲,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66号原告:许甲。委托代理人:许乙。被告:洪×。被告:周×。原告许甲与被告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甲的委托��理人许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洪×原系朋友,自2006年起,被告洪×以办厂、做生意为由要求原告为其筹集资金。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间,原告为被告洪×筹得资金200多万元。上述借款原告屡次催讨,被告洪×拒绝偿还。其中2007年1月25日的借款93万元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9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洪×、周×未作答辩。原告许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洪×九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3万元的事实;2.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两被告于200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事实。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及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内容均真实确定,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洪×、周×于200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洪×自2006年起分九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3万元,并于2007年1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借到许甲累计九笔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930000./),还款方式为介绍许甲做成壹仟万以上道路、管某某程一个,在2007年3月15日之前。如未兑现,将以现金方式归还。具借人:洪×2007.1.25”。后原告发现被告洪×所称介绍工程纯系捏造,被告洪×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之��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洪×九次向原告许甲借款93万元,应及时偿还;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周×与被告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洪×与原告约定该借款为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应负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周×偿还原告许甲借款9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洪×、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彭瑞森人民陪审员  徐焕雄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